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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已开始实施
2015-12-24 16:30:13 来自:四川报道网 编辑:向经纬
    四川报道讯 为建立完善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行为,及时有效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日前,我市出台了《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经开始实施。
 
    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当地户口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的,因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赌博等发生医疗费用的,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安装假肢、保健等发生医疗费用的,发生医疗费用后的下个年度4月底前仍未申请救助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等五类人群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 “三无”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费用全额救助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以资助参保和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度资助其他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由县(区)民政商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门诊救助。门诊救助须是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药房实行就医购药,在控制总额内予以救助,其标准为: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500元/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300元/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按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其他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70%的比例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超额累进比例救助:2万元(含)至5万元按30%救助,5万元及以上按40%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实属无钱入院治疗或无钱住院持续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0.2-0.3万元的医前、医中救助,住院治疗结束后,在医疗救助费用中扣减。
 
    救助程序 “一站式”同步结算
 
    《办法》要求,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
 
    不能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政策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予救助通知书和材料委托乡镇(街道)送达申请人。
 
    申请所需材料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医疗机构费用、结算票据和住院费用结算表;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商业保险支付费用凭证、单位报销凭证和社会资助凭据;相关困难证件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初审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和账号。
 
    乡镇(街道)收到医疗救助申请20日内初审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材料3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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