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铸魂 铁纪担当——大竹法院举办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院开放日”活动
2022-11-21 17:58:25 来自:四川报道网 编辑:admin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一步宣传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果举措,有效震慑违法犯罪人员,促进司法公开,11月18日,大竹法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人民陪审员以及新浪网、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网、县融媒体中心代表共计10人走进法院,“零距离”了解法院工作。
代表们先后参观了羁押室、科技法庭,实地了解该院“六专四室”、智慧法院、科技法庭建设情况。在该院二楼审判庭,旁听2件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及关联案件的公开宣判,现场见证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感受法律的威严。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用平向与会代表通报该院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他指出,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2022年,受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9件66人,一审审结18件46人,1件20人电信诈骗案正在审理中。依法从严判决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下游犯罪61件110人,其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17件40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7件22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3件17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21件28人,犯掩饰隐瞒所得罪3件3人。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
该院刑庭庭长罗文兵向与会代表发布5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下一步,大竹法院将结合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履行审判职能,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及“忠诚铸魂 铁纪担当”专项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入、全力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大竹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陈某、张某等11人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罗某与被告人陈某带领各自组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人员在搭建好的“新金投”“鼎泓”“汇鼎”“汇通源”“海丰”等虚拟股权交易平台实施诈骗。诈骗模式为业务员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寻找有意炒股的资源客户,通过聊天取得客户的信任后,业务员推荐客户到直播间听讲师讲课。冒充股票讲师的被告人在直播间讲解股票形势,业务员在直播间充当“水军”以晒虚拟盈利图等手段进行炒群给讲师吸粉,让客户相信讲师的炒股能力,引诱被害人下载注册讲师推荐的投资平台,并购买虚假股权产品,被害人资金转到指定账户后,该资金即被被告人转入不同的私人账户。经审计,共造成被害人损失2363万余元。
2019年4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罗某等人还多次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国内或者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张某等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张某、罗某、陈某在各自组建的诈骗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10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以虚设股票公司借炒股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招募人员培训后冒充讲师、股民、业务员、股票分析师,以帮助炒股保证收益为诱惑,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到虚假炒股平台投资炒股,通过亏损、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该案中涉案虚拟股权交易平台中的数据是被告人扒取的证券市场大盘数据,且没有域名备案等合法手续,证券期货投资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保本稳赚不可信,小心深陷投资泥淖。
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在达州市通川区经营鑫凰通讯器材,向大竹县部分通讯营业厅和手机专卖店供货,向商家张某某、廖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五人均已判刑)等人推广“拉新”业务,上述商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给被告人黄某,黄某明知客户不知情仍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至上家,用于注册淘宝、京东、美团等APP账号赚取佣金,这些APP平台按照每条信息4-14元付给黄超佣金,黄某按每条信息抽取0.5至2元后,剩余的佣金再转给商家,通过出售公民信息,黄某共获利271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黄某身为电信营运商,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黄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决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典型意义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商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日渐猖獗,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断受到挑战。广大市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增强安全意识,切不可贪图小利,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蒙受损失。
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底,被告人邹某某在网络赌博时结识了化名“廖军”的陌生男子,该男子告知邹某某每提供一张银行卡为境外网络赌博转账可获得600元好处费,邹某某表示同意。2021年5月至6月期间,邹某某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信息告知对方,对方将犯罪资金转入邹某某银行卡内,邹某某再按照对方的安排,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进行操作,将资金转出到多个不同银行账户。3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转入资金47万余元,帮助转出资金45万余元。其中查明系被诈骗的资金为3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金额人民币36000元,并且其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告人邹某某接受他人指使、安排,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然以提供银行卡账户、支付宝、微信多次实施转账行为,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律适用标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惩处,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坚决铲除其周边“黑灰产业”。同时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双手劳动赚钱才是正道,为贪图一时之利,自愿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只会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施某某、杨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杨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结识了一昵称“周伯通”的男子(身份不详),二人互加微信。“周伯通”告知杨某自己有赌博资金渠道,叫杨某找人提供银行卡通过买卖“火币”的方式帮助转移赌博资金,杨某遂邀约了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共同参与,与“周伯通”谈妥帮助转账资金的8%作佣金。
2021年10月,三名被告人相继邀约了尹某某、焦某、宾某、程某、沈某某、殷某某等多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等,在被告人杨某、张某某、施某某的组织下,分别在某某酒店茶坊、某某酒店等地帮助转移犯罪资金。上述涉案人员帮助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67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杨某、张某某、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结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及从轻的量刑情节,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10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此类“黑灰产业”又反向作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推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铲除其赖以滋生的土壤,实现打击治理同步推进。“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二)》对于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坚持从严惩处、全面惩处、依法惩处的方针,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黄某等人偷越国(边)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冷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结伙或单独从云南省边境,采用搭乘小轿车、乘船过河等方式,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波,后又采用上述方式,偷越国境回国。被告人黄某先后9次偷越国境、被告人冷某某、邱某某先后8次偷越国境、被告人李某某先后2次偷越国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冷某某、邱某某、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1个月并宣告缓刑,同时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上发布的境外高薪招聘广告层出不穷,不少群众被花言巧语迷惑,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通过偷越国边境寻求高薪工作,不但没走上理想中的“钱”途,反而陷入跨境非法组织及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圈套,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难以脱身。国之边境,岂能随意出入;国法森严,岂容肆意侵犯。边境安全关系着祖国的安全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我们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的管理规定,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各类非法越境的线索,共同守护社会和边境的和谐稳定。在本案审结后本院及时向被告人户籍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大对电信诈骗的宣传,加强对无业人员、前科人员的管理,筑牢反诈屏障。(大竹法院:巫成僧、唐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