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章中学举行“依法治校” 案例分析通报会
2015-04-20 09:39:10 来自:四川报道网 编辑: 吴金成
近日,巴州区奇章中学举行“依法治校”案例分析通报会。此次案例分析通报会主要由法制副校长孙强解读。
一、案例:
2013年11月20日早自习下课后,高2015级3班学生石某1从教室后门进教室,由坐在教室后排的同班同学石某2开门。开门后,石某1带有玩笑成分地摸了石某2的头,不想竟遭到石某2的大力推搡。石某1被推倒在地,腰部和腿部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石某2却并未停手,继续对躺在地上的受害人拳打脚踢,造成受害人头部震荡,身体多处挫伤(后经诊断为十级残疾)。这期间,同学张某前去劝架,也被石某2殴打,造成张某身体轻度伤害。受害人石某1随即被送往清江中心医院,经医生检查后被建议立即送往巴中市人民医院。经过治疗,受害人基本恢复,总计花费医药费、住院费等26000余元,均由受害人父母垫付。
2014年12月,受害人家长一行又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用。学校法治副校长孙强协同处理,对双方家长进行专业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依据: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第二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学生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应当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例中石某2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殴打受害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受害人医治疗的支出费用应由石某2赔偿。受害人石某1触摸石某2头部的行为,引发了石某2的抵触,进而造成伤害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应负有一定责任,因而依据规定免除了赔偿义务人的部分赔偿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受害人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各项治疗费用。学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医疗费用。
经学校与双方家长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由于在事故中,受害人也负有一定责任,因而免除了赔偿义务人的部分赔偿责任,由石某1、保险公司各承担8500元医药费用,余额由石某2支付,双方父母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接受。